法律應不應該對離婚作出限制?面對這一問題,李明舜認為關鍵是要看這種限制有沒有實際意義。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進一步簡化了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審查程序。與此同時,婚姻登記部門又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導致衝動型、草率型離婚的數量有所增加。
離婚冷靜期在某種程度上確實可以理解為對離婚的“限制”,但這種“限制”是為了挽救那些不理性的離婚行為,給因吵架、瑣事而衝動離婚的夫妻一個挽救婚姻的機會,李明舜認為,這是有實際意義的。
離婚冷靜期是否違背了婚姻自由,會導致離婚成本加大,提高離婚難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龍俊認為,這種說法是對離婚冷靜期制度的過度解讀。
“總體上來說,民法典對離婚採取的是非常溫和的態度,還是堅持了婚姻自由,僅僅只是對衝動離婚增加了一個程序性的限制而已。”龍俊說,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理智地想離婚,即使有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除了稍微麻煩點要跑兩次婚姻登記機關以外,基本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這個限制可能會稍微增加一些理性人離婚的成本,但是對於挽救不理性的離婚行為則會起到作用。
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繼承部主任張荊也表示,離婚冷靜期制度一定是“利大於弊”,它僅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長了些,但離婚的門檻其實並沒有提升。延長的時間不僅能挽回衝動離婚,也能因“變數增加”而降低因買房、孩子上學等利益原因而假離婚的行為。
離婚冷靜期期間,如果一方沒有冷靜,反而在這期間出現家暴等問題怎麼辦?對於這種擔心,張荊認為出現的概率很低,因為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