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4日電/據光明日報報道,6月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支持人口淨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條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
《暫行辦法》是對4月30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所提出政策的一次細化和落實。在這次研究當前經濟形勢與經濟問題的會議上,中央提出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供給,防止以學區房等名義炒作房價。相關政策,在“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草案)中以及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都有所提及。
保障公民基本住房權益,始終是中央住房改革的出發點與底線。任何調控舉措,都不應背離這一初衷。解決住房問題的手段並非單一,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通過購買商品房來實現住有所居。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對衝高房價對人們造成的壓力,在人們生育意願和能力高而薪酬、支付能力低的時間段緩衝壓力、緩解焦慮情緒,幫助他們及其後代度過人生最重要也最關鍵的一個時期。
在現代社會,房子是人口問題的重大牽制性因素,因而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相關性因素。家庭人口數量的增減,與房價形成壓力的大小存在密切關係。人們對生育的欲望與預期受限於對房屋面積大小及支付能力的預期。而人的生育願望及能力的高峰年齡段恰好與就業時間不長、支付能力不高的時間段重合,這是大多數人都要遭遇的自然過程,卻無形中對生育形成了剛性約束。不顧及這種約束而生育,就會受到房子及現實帶來的多重“懲罰”。
因此,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另一重大意義在於其實際上賦予租房者一定程度的自由。這個自由不僅是選擇城市地點的自由,也是選擇工作的自由。現實中有很多中年人慨嘆生活之累,很大程度是因其背負著巨額房貸而只能慣性前行;一些年輕人選擇消極放棄,也就是選擇在加班、升職、掙錢、買房的主流路徑之外“另辟蹊徑”。保障性租賃住房,可以減輕年輕人在社會流動初始階段的巨大壓力,這種邊際投入所產生的效益,是勞動力市場以及整個社會煥發出巨大活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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