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主動取證的司法能動。任何司法行為中證據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個司法案件如果沒有充分證據支撐,它就是一個不能成立的案件。行政公益訴訟也不例外,其中證據也是整個公益訴訟最為關鍵之點。在普通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由行政主體承擔,提供證據的主要是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行政公益訴訟在訴前程序中是由檢察機關主導的,檢察機關要形成一個檢察建議,除了有法律依據之外,還必須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無論法律依據還是事實依據都離不開證據。我們知道,行政公益訴訟的訴訟邏輯在於檢察機關主動維護公共利益,主動監督和矯正行政不作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在這個過程中,檢察機關便不能像一般行政訴訟中那樣,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行政主體,或者推給行政相對人。從深層次講,檢察機關只有在占有了大量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或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的證據基礎之上,行政公益訴訟的程序才能夠進一步展開。這便要求檢察機關在行政公益訴訟中要積極取證,在司法能動精神的指導下,不放過每一個證據,不疏忽每一個證據環節。在證據的搜集上,任何司法克制主義,任何將球踢給行政主體或者行政相對人的做法都是不妥當的。所以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主動獲取證據,同樣是司法能動主義的具體表現。
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拓展案件類型的司法能動。行政公益訴訟經過數年的試點後,正式成為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正式訴訟制度,然而究竟什麼領域的行政執法事項,什麼樣的行政行為才能夠進入行政公益訴訟的範疇?行政訴訟法對此採取了較為謹慎的態度,選擇性地規定了若干適用領域,如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目前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也大多發生在行政訴訟法第25條所列舉的領域,而行政訴訟法在列舉規定以後,使用了一個“等”。對於這個“等”的理解,如果秉持司法克制主義,則會選擇從等內確定受案範圍。反之,如果秉持司法能動主義,則會選擇從等外確定受案範圍。近年來,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已經超出了行政訴訟法所列舉的固有範圍,如在教育、應急管理、英烈權益保護領域等都出現了相應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行政公益訴訟的最終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因此,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案件類型的選擇上應當有一定的超越,應當以司法能動主義的理念為指導,在等外做文章而不是僅僅停留在等內。對於公共利益的維護而言,這是非常關鍵的,對於行政公益訴訟在我國制度優勢上發揮作用同樣是非常關鍵的。當然,司法能動主義與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類型化之間的關係有著非常深厚的哲理,究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類型拓展到什麼範圍,如何進行拓展,還有進一步研究和實踐的空間。
行政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積極實施檢察建議的司法能動。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向行政主體提出的有關規範執法或者相關法律問題的建議,在行政訴訟法確立行政公益訴訟之前,檢察建議並不是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經程序,它常常反映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間的一種理性關係。而在行政訴訟法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以後,檢察建議就成了行政公益訴訟中的一個必經程序。行政公益訴訟程序啟動以後,檢察機關就要根據所查獲的案件事實以及行政主體不作為或者行為不當的情形,建議行政主體或者積極實施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等等。但是,檢察機關對行政主體的檢察建議可以有深與淺之分,有具體與抽象之分,有相對嚴格與相對柔和之分等等。毫無疑問,在司法克制主義的理念之下,檢察建議可能會選擇較為原則、較為抽象、較為柔和的方式。而在司法能動主義的理念之下,檢察建議則應該強調它的規範性、嚴格性、正式性。在行政公益訴訟實踐中,檢察建議的表現形式是非常複雜的,它所能夠起到的法治效果也是不一樣的。筆者主張,檢察機關要以司法能動主義為指導原則,將檢察建議做細做實並能夠使檢察建議得到行政主體的高度重視和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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