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五是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既要及時告知,也要採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提供便利。同時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
新法實施後,如何規範這一非現場執法行為,避免出現“天量罰單”?張曉瑩表示,圍繞這一新規定,需要從四個方面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於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二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三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四是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時,又要便捷,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顧不同群體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