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提升法律事務對外開放水平。在前海合作區內建設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規則銜接。探索完善前海合作區內適用香港法律和選用香港作仲裁地解決民商事案件的機制。探索建立前海合作區與港澳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深化前海合作區內地與港澳律師事務所合夥聯營機制改革,支持鼓勵外國和港澳律師事務所在前海合作區設立代表機構。支持前海法院探索擴大涉外商事案件受案範圍,支持香港法律專家在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協助,保護進行跨境商業投資的企業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訴訟、調解、仲裁既相互獨立又銜接配合的國際區際商事爭議爭端解決平台。允許境外知名仲裁等爭議解決機構經廣東省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在前海合作區設立業務機構,就涉外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探索在前海合作區開展國際投資仲裁和調解,逐步成為重要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十一)高水平參與國際合作。健全投資保險、政策性擔保、涉外法律服務等海外投資保障機制,充分利用香港全面與國際接軌的專業服務,支持前海合作區企業走出去。加強與國際港口和自由貿易園區合作,建設跨境貿易大數據平台,推動境內外口岸數據互聯、單證互認、監管互助互認,開展雙多邊投資貿易便利化合作。支持在前海合作區以市場化方式發起成立國際性經濟、科技、標準、人才等組織,創新國際性產業和標準組織管理制度。發展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建設粵港澳研究基地。穩妥有序擴大文化領域對外開放,建設多種文化開放共榮的文化交流互鑒平台,打造文化軟實力基地。支持深圳機場充分利用現有航權,不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擴大合作。支持深圳機場口岸建設整車進口口岸。依託深圳國際會展中心,推動會展與科技、產業、旅遊、消費的融合發展,打造國際一流系列會展品牌,積極承辦主場外交活動。支持“一帶一路”新聞合作聯盟在前海合作區創新發展。
五、保障措施
(十二)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區改革開放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把黨的領導始終貫穿前海合作區開發建設全過程。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進基層黨建工作創新,堅定不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激勵幹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提供堅強保障。
(十三)完善組織實施機制。在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指導下,各有關方面要加快推動本方案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統籌協調和指導評估,及時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業務指導和支持力度,按程序將前海合作區既有相關支持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除外)覆蓋到本方案明確的全部區域。各項重大改革任務牽頭部門要制定具體措施,確保改革舉措有力有序落到實處。方案實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重點項目、重要任務按規定程序報批。有關改革開放政策措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法律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提出相關議案,經授權或決定後實施;涉及需要調整現行行政法規的,由有關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請國務院授權或決定後實施。
(十四)落實地方主體責任。廣東省和深圳市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管理體制機制,強化對前海合作區新擴大區域的協調管理,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積極探索行政區和經濟區適度分離下的管理體制問題;加大行政審批、科技創新、規劃管理、綜合監管等方面的放權力度,為前海合作區全面深化改革創造條件。前海合作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統籌協調,解放思想、大膽探索、勇擔重任,確保各項改革舉措有效實施,及時總結提煉好的政策措施和做法,形成可複製可推廣可操作的經驗。強化底線思維和風險意識,紮實穩妥推進各項改革任務,堅決兜住安全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