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桂林市紀委監委在辦理朱鋼涉嫌受賄罪和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分局辦理朱鋼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過程中,如何做好協作配合?圍繞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如何確定取證方向?
衛榮輝:首先,我們明確了朱鋼涉嫌受賄罪和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查辦主體。我委在辦理朱鋼涉嫌受賄罪的過程中發現,朱鋼在擔任梧州市水利局局長期間,除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黎健坤100萬元賄賂之外,還存在對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梧州市區的超采、盜采河砂的違法犯罪行為不依法履職查處,縱容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等行為,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根據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雖然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罪名,但仍然以我們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次,協同配合做好證據收集和固定。在對朱鋼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調查過程中,我們積極與對黎健坤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偵查的梧州市公安局龍圩區分局進行溝通,到梧州市調取黎健坤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案件材料,同時協調龍圩分局配合我們對相關書證和證人證言進行收集,協同合作固定朱鋼和黎健坤的供述。最後,完成線索移交程序。在收集固定朱鋼涉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相關證據後,我們將朱鋼涉嫌此罪的線索上報自治區紀委監委,由自治區監委將線索移送自治區公安廳,再由自治區公安廳將該線索移送給龍圩分局進行立案查辦。
在查辦朱鋼涉嫌受賄罪過程中,我委辦案人員針對其涉嫌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圍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取證,重點針對朱鋼提出的其不存在縱容黎健坤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等辯解。辦案人員從朱鋼本人的主體身份,朱鋼作為水利局長的工作職責,其明知黎健坤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組織的主觀故意;在收受黎健坤賄賂後,朱鋼作為水利局局長縱容黎健坤黑社會性質組織超采、盜采河砂的具體行為,以及放縱黎健坤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梧州礦產資源破壞、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梧州市河砂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嚴重後果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收集和固定黎健坤以及其他證人的證人證言和書證材料,駁斥朱鋼的辯解,固定朱鋼有罪供述,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2.朱鋼及其辯護人提出,其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不屬於“情節嚴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是否與事實相符,如何認定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情節嚴重”?
李紅明:我們認為,朱鋼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2000年1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情節嚴重”列明為六種情形,其中第(四)項規定,致使某一區域或者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屬於情節嚴重。
本案中,朱鋼明知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梧州市區存在超采、盜采河砂的違法犯罪行為,但在接受他人請托及收受好處費的情況下,不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導致了礦產資源被破壞,同時也導致了以黎健坤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近千萬元的巨額非法利益,使該組織發展壯大,致使梧州市河砂行業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符合《解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