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產生運行 明確主要任務
健全符合紀檢工作規律的組織制度和運作方式是條例制定的重要目的。條例著眼於促進紀檢機關在組織體系上發揮新效能,在第三章中對各級紀委的組織設置、產生和運行等作出系統規範,規定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嚴密組織制度,填補了黨內法規的制度空白。
具體而言,條例規範了各級紀委的產生、運行方式和議事規則、紀委委員的管理等內容。以規範紀委委員的管理為例,條例對紀委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以及辭職、免職、自動終止職務等作出規定。同時專門對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紀委委員提出明確要求,保障其充分履行委員職責。
此外,條例專設一章,明確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工作的基本規範,明確各級紀委監委在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的同時,可以按照規定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條例還首次以中央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紀委監委派出機構的設置和領導體制,規定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派出黨的機關工委、街道工委等代表機關的,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委。
“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是黨章賦予各級紀委的“三項任務”,條例從多方面對“三項任務”作出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