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為例,條例全面規定了8項具體任務,涵蓋制定規劃計劃、推動主體責任制度執行、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開展巡視巡察、參與管黨治黨專項工作等各方面,促進紀委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負責人介紹,條例強調發揮紀檢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各類監督貫通協調,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細化工作職責 加強自身建設
黨章對各級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和各項經常性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結合新的實踐,條例將其細化為紀律教育、紀律監督、處理信訪舉報、紀律審查、紀律處分、開展問責、受理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紀律檢查建議等9項具體職責。
具體而言,條例對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運用機制進行了規範,明確了運用每一種形態的情形、處理處分的種類方式和銜接規則。以第一種形態為例,條例規定,黨員、幹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與此同時,條例還完善了監督檢查的內容方式,細化了紀律審查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紀律處分的程序,並把紀律檢查建議納入紀委工作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