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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金融機構違法成本需多管齊下
http://www.CRNTT.com   2022-04-10 08:38:44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近年來,監管部門不斷加大對違法違規金融機構的查處力度,且查處範圍不斷擴大,甚至對一些機構開出上億元“超級罰單”,起到了一定的震懾作用。但從監管處罰情況來看,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仍然屢禁不止,甚至是屢查屢犯。

  究其原因,無疑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是少數監管機構對金融違法違規問題定性不准、執法不嚴,讓監管行為成為“蜻蜓點水”,不痛不癢;另一方面,一個更重要的因素是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由於罰款僅占其違法違規收入很小的比例,在高利潤的誘惑下,一些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抱有僥幸心理,同時,由於對人的處理往往輕於對機構的處罰,一些從業人員受利益驅使以身試法,鋌而走險。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去年的全系統工作座談會上就提出,要進一步加強監管能力建設,遵循憲法宗旨和立法精神,加大監管處罰力度,切實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高金融領域的違法成本也成為熱議的話題。而當前,監管部門正積極推進相關工作。

  提高金融機構的違法成本,首先,必須從制度層面解決銀行業監管實踐面臨的難題,盡快修訂完善相關法律。2004年頒布實施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是金融監管部門履行銀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基本法律依據,為加強銀行業審慎監管、整治市場亂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處置銀行業風險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撐。但該法律自2004年制定實施後,僅在2006年修改過一次。在當下的監管形勢下,其中部分規定已較為滯後,難以滿足監管實踐需要。

  其次,要盡快提升監管能力,對金融機構股東加大穿透監管力度。銀保監會去年以來集中分四批次向社會公開81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強化市場約束。未來,監管對象範圍還需進一步擴大,要盡快將金融機構的股東全部納入金融監管。要讓監管的強光照進灰色地帶,對股東關聯交易、公司治理、金融科技、互聯網金融等重點領域,實現金融違法責任的全覆蓋。同時,強化對金融機構股東的事中和事後監管,明確股東資質條件和相關法定義務,並賦予金融監管部門對相關機構股東採取監管措施、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權力。尤其是要明確穿透監管原則,對可以實際支配、控制金融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監管提供制度依據。

  最後,相關部門要共同推進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管工作。對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加強管理,規範其金融從業行為,加大對其違反業務規範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力度。凡是為金融機構提供服務或合作的第三方機構,都應被納入監管。在新的監管形勢下,亟需延伸監管授權,明確第三方機構提供虛假報告、隱瞞重要事實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相關機構設置好“紅綠燈”。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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