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5日電/日前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指出,要“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節餘指標、補充耕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基於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耕地後備資源缺乏的經濟發達地區可以購買耕地後備資源豐富或存量建設用地整治潛力較大地區的土地指標,從而高效率地發展經濟;而土地指標轉出地區可以通過土地指標交易,實現耕地保護的經濟價值,這對雙方都有著較大激勵。從這個意義上講,完善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將極大釋放土地的生產力,提高土地資源的總體使用效率。
經濟日報發表東北農業大學教授郭珍文章分析,不過,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能導致多方面風險,需要引起足夠關注。
一是可能加大補充耕地不實風險。在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下,轉入方購買土地指標減輕耕地保護壓力,而轉出方關注土地指標的經濟價值,可能造成耕地保護責任模糊。為了獲取更多的土地指標,轉出方可能以某些方式虛增耕地。耕地跨區域占補平衡將增加耕地保護督察的難度,使得補充耕地不實風險可能進一步加大。
二是可能存在耕地質量下降風險,降低耕地糧食產能。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的實質是耕地跨區域占補平衡。由於我國經濟發達地區與優質耕地分布地區的重合度較高,經濟發達地區優質耕地被占用,而耕地後備資源較為豐富的地區水熱條件較差,這將導致即使占補的耕地質量等級名義上差別不大,但耕地實際的糧食產能卻存在較大差別。
三是可能引發生態環境損害風險。實踐中,一些並不具備大規模土地開發條件的地方,或將違背生態規律大規模造地,威脅生態和糧食安全。加之能轉出較多土地指標的地方大部分在生態脆弱區,需關注生態環境受損風險。
四是要警惕某些地方政府從“賣地”轉向“賣土地指標”,可能導致部分農民權益受損,引發社會矛盾。
文章指出,在實踐中,可從多方面入手防範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可能引發的風險。
首先,應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置於首位。耕地保護制度由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等制度組成,各項制度各有側重點,彼此之間相互配合能切實保護好耕地數量、質量、生態。應切實保護好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優質耕地,以保障口糧絕對安全與穀物基本自給。永久基本農田之外的耕地可利用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機制提高配置效率,以實現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協同。
其次,建立完善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監督機制。在利用市場機制提高土地配置效率的同時,加強對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的監督。可建立土地指標跨區域交易數據庫,跨區域土地指標轉入方和轉出方應在數據庫中提供占補耕地的位置、質量、生態等完整信息,且轉出方還需提供土地開發生態可行性評估報告,以降低有關部門進行耕地保護、生態環境督察的信息成本。在信息較充分的前提下,探索有關部門監督土地指標轉入方地方政府,土地指標轉入方地方政府監督土地指標轉出方地方政府,土地指標轉出方地方政府在聲譽機制下進行自我監督。在這“三重監督”下,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耕地占補的數量、質量和生態平衡,從而實現提高經濟效率、保護耕地的雙重目標。
最後,探索土地與戶籍制度聯動改革,即允許跨省進城的農民在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放棄家鄉的宅基地,將其整理複耕產生的建設用地指標轉讓給就業所在地使用,並相應獲得進城的戶籍、保障性住房、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農民攜帶可流轉的農村土地權益自發向經濟集聚地區轉移,實現人口與建設用地的匹配。這一改革思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某些阻力,需要仔細論證、試點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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