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6日電/據光明網報道,4月19日,江蘇無錫惠山法院向無錫某機械製造公司發出了無錫首份《信用修復證明》。2019年11月,某機械公司因涉及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經法院調解應支付欠款75000餘元。後該機械公司一直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採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信用懲戒措施。4月14日,被執行人支付完畢相應款項後,向惠山法院提出了信用修復的申請。惠山法院向其出具《信用修復證明》,明確顯示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已删除所採取的失信懲戒措施,已屏蔽被執行人相關信息,被執行人信用已修復。
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的老賴聯合實施信用懲戒,是懲戒失信行為、構建誠信社會的措施之一。而向已經履行完畢相關義務者出具信用修復證明,是司法機關的一項創新舉措,無疑也是保護企業應有權益,助推企業輕裝上陣的應有舉措。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規定,對於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的老賴,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拘留、罰款,限制消費,列入失信人名單等懲戒措施,政府相應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則可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懲戒措施。進而以多部門的聯合懲戒提高失信老賴的失信成本,促進誠信社會的形成,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免遭侵害。
但是,一時失信不代表終身失信。一些個人或企業的失信原因多種多樣,既有可能是經營不善,也有可能是資金一時周轉不開,刻意逃廢債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而對失信老賴採取聯合懲戒措施的目的,既是讓其為失信行為付出代價,又能倒逼其盡快想方設法履行自身義務,盡量彌補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那麼,當企業或個人履行完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後,說明其失信狀態已經不複存在,或者說其已經通過實際行為修復了信用狀態。此時,再對其採取較為嚴苛的信用懲戒措施,已經沒有必要。特別是,信用懲戒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公民人格和名譽作出的否定評價,且這種否定評價將在一定時期內直接影響到公民的信貸、就業、出行等權利。由於信息共享機制的建立,該負面評價的影響比行政處罰中的警告更大,甚至超過了罰款的威懾度,故在實施過程中應慎之又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