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4種哄抬價格表現形式
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告》結合煤炭領域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主要特點和突出問題,明確了煤炭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以及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等4種哄抬價格的具體表現形式及其綜合考量因素。
一是捏造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虛構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虛構購進成本以及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二是散布漲價信息。主要表現為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散布信息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煤炭價格,以及散布其他可能推高煤炭價格預期的信息。
三是囤積居奇。主要表現為未及時銷售生產或者購進的煤炭,無正當理由明顯超出正常的數量或者周期存儲。
四是無正當理由大幅度或者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主要表現為在煤炭生產、購進成本未明顯增加的情況下,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明顯超過正常年份加價水平對外銷售煤炭;通過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以供應緊張為由,強制或者誘導銷售對象委托其採購高價煤炭;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者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在銷售中長期交易煤炭的同時,通過強制高價銷售現貨煤炭,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價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