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12日電/據北京青年報評論,6月10日凌晨,河北唐山某燒烤店發生一起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的事件。多段監控視頻被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11日下午,唐山警方回應:該案9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現場監控視頻畫面極其殘暴血腥,讓人義憤填膺,更令人錐心發指,大家不禁發問:一個文明的社會,怎麼可以如此人欺人……依據現行《刑法》直觀來看,可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這兩個罪名加以定罪量刑,但認真思量後又會發現這兩個罪名不足以平民憤。
依據《刑法》293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又顯得太輕。
再看“故意傷害罪”,按照《刑法》,該罪名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在量刑上似乎完全沒有問題,但在法理上,我國的“故意傷害罪”實際上是一種典型的“結果犯”。無論是該罪名的入罪門檻,還是具體的量刑高低、輕重,事實上都主要取決於所造成的具體人身傷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到底是輕傷、重傷抑或是致人死亡。如果是致人死亡,當然可直接判死刑,但如果只是輕傷,那就只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標準。
從以往一些相關案例來看,在類似上述這樣的案件中,儘管施暴場面十分凶暴殘忍,但按照相關標準,最終的傷情鑒定結果,卻很可能不僅達不到重傷,甚至連輕傷標準也達不到。
按照現行《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一些在普通民眾看來顯得嚴重惡劣的人體傷害,實際上都可能不算輕傷。以“面部”傷害為例,像“臉部軟組織挫傷”“眶內壁骨折、鼻骨骨折”這樣的傷害,就都僅僅屬於輕微傷,根本構不上輕傷,因而也構不成“故意傷害罪”。在這種背景下,此次事件中,在最終被害人的傷情鑒定結果出來之前,僅以“故意傷害罪”論罪量刑,前景恐怕並不令人樂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