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有名的地理標誌適用的大多數是初級農產品、手工製造品,這類傳統產業在現代化過程中逐漸消失,這也牽涉到另一個與地理標誌保護緊密相關的農業文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議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現代化進程中的流失是普遍現象,這對地理標誌的顯著性產生了不可忽視的淡化影響,不依賴地理環境而更多屬於技藝流程類的地方特色產品尤為如此。例如成都小吃,早在網絡社會之前就遍及全國各地,即使四川成都本地的協會註冊為地理標誌,省外甚至全國各地經營者如果僅使用“成都小吃”幾個字,都可以主張通用名稱或至少可主張先用權豁免,註冊人難以禁止,執法者也難以處罰。
因此,在農業科技迅速發展的態勢下,知名的地理標誌產品名稱逐漸被用來指稱相同品種產品的通用名稱的情況也不能排除。對於當地相關產業的管理者來說,對地理標誌產品有必要科學劃定產區,對傳統發源地與擴張後產區的產品適用有區分的地理標誌,施以不同政策引導產業發展。
產品和服務缺乏可操作的地理來源檢測指標
通常而言,地理標誌產品無論在哪個體系下註冊,都會提交關於產地、質量、歷史等方面的相關材料。但事實上,即使在地理標誌申報註冊時對區域、生產流程等相關標準和規範有比較明確的界定,但對於有權使用地理標誌的經營者來說,其實際上在原產地區域外組織生產或直接收購以相同技術生產的相同產品並貼標的行為,除非是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全程控制跟蹤,否則事後依靠執法者技術抽查檢測產品是否來自原產地是難以實現的。例如福建省平和縣名產琯溪蜜柚,儘管專家稱該蜜柚果重約3~4斤、長卵形或梨形、果面淡黃色、皮薄肉質柔軟、汁多化渣、酸甜適中、幾乎無籽等,相關管理辦法也對其可食率、果皮厚度、總酸度、包裝、運輸儲存等作了規定,但通過這些性狀描寫,即使輔以可用的技術儀器和手段,也很難找到能夠明確檢測分辨出是否出自其原產地的具體指標。
至於傳統食品、手工藝品等名產,其成名時所需要的原材料都全部來自本地區並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但傳統工藝早已被取代,其生產製造及原材料栽培養殖等並不必須局限在原產地。鑒於很難檢測出地理來源,尤其是將產地外產品運回本地自我貼標的行為,或不使用他人商標、官方標誌的非原產地產品,不通過實體市場陳列的網購產品等,執法成本很高、難以查處。
原產地經營者也對地理標誌進行自我淡化
除了以上客觀因素導致地理標誌產品與原產地關係日益鬆散,從而使產品的地域性特徵不再鮮明外,原產地的經營者對地理標誌名稱的使用也存在自我淡化問題。
例如,享譽海內外的龍井茶在2001年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後,在浙江就曾有50多個縣市按照龍井茶的製作工藝生產的茶葉都稱為“龍井茶”,還有大量省外的“龍井茶”由經營者定制並運回本地後再銷售,在嚴重損害“龍井茶”聲譽及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將“龍井”逐漸淡化成為一類綠茶的通稱。為此,2009年當地又註冊了“龍井茶”證明商標,將原產地明確限定在西湖、錢塘、越州3個產區的18個市縣。
如果說地理標誌的註冊人和原產地內經營者對外部假冒行為可以制止和反淡化的話,產地內經營者造成的淡化則難以阻止。除“西湖龍井”另行註冊外,屬於“龍井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劃定產區的新昌縣,為了培育縣域公共品牌,在20世紀90年代新昌縣名茶協會即擁有使用“大佛”文字商標(後又註冊了圖形商標,並在實踐中組合“地名+品名+圖形”使用)。隨後,新昌縣又基於“打造百億茶產業,創建龍井第一縣”的總目標,於2021年開始啟用“大佛龍井”農產品地理標誌。
在地理標誌的運營和維護中,需要一個能協調集體利益的有高效執行能力的管理機構,其不僅能代表地域內經營者制止打擊外部假冒,而且能致力於保持地理標誌的特有識別功能,確保產品符合生產規範、不偏離質量標準和避免地理標誌被淡化為通用名稱,我國地理標誌保護制度仍需完善。
我國擁有極為豐富的傳統資源。對地理標誌制度的充分發掘和正確科學的利用,不僅能為國內外廣闊的市場供給優質安全、種類多樣的特色農產品,還能滿足人們的生活休閑、生態保護、旅遊度假、文化傳承等精神需求,契合當前我國鄉村振興戰略的實現。《民法典》第123條明確將地理標誌單獨列舉為一類知識產權客體,為建立完善地理標誌法制提供了制度空間;《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也提出需要探索制定地理標誌專門法律法規,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誌保護制度。我們需要在充分考察我國地理標誌法律制度現階段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盡快理清思路、有針對性地設計合理有效的矯正和協調規則,以充分發揮地理標誌制度的功能,進一步滿足國內鄉村經濟發展和國際貿易形勢的需求。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管育鷹(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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