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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打傘破網常態化法治化水平
http://www.CRNTT.com   2022-07-09 08:43:05


  中評社北京7月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報導,組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制定貫徹實施責任清單,舉辦以案釋法系列宣講;及時查處涉黑涉惡案件背後的“保護傘”,持續加大政法領域腐敗治理力度……近期,各地紀檢監察機關持續鞏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常態長效“打傘破網”。

  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鬥爭是黨中央的決策部署。今年5月1日,反有組織犯罪法正式實施。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規範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該法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及“打傘破網”實踐經驗,為紀檢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涉有組織犯罪依法作出處理、常態化懲治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堅持與反腐敗相結合

  “有組織犯罪,特別是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形成的,一般都會有一個從小到大不斷升級的過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有組織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梅傳強告訴記者,諸多司法案例表明,在有組織犯罪向涉黑高級形態發展過程中,通常都離不開掌握相關領域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甚至參與。“如果沒有‘保護傘’的存在,它們絕大多數是做不大的,也就是說‘有黑常有傘’。”

  反有組織犯罪法在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提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當“堅持與反腐敗相結合”,並規定監察機關應當與有關國家機關“根據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做好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在第二章“預防和治理”部分,規定監察機關等“應當通過普法宣傳、以案釋法等方式,開展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在辦理案件中發現行業主管部門有組織犯罪預防和治理工作存在問題的,可以書面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此外,反有組織犯罪法充分吸收實踐經驗,嚴防黑惡勢力滲入基層。第十二條規定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明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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