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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建立政府採購安全審查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10:00:54


 
  施正文說,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已實施近20年,實踐中暴露出不少諸如採購人主體責任缺失、採購績效有待提高、政策功能發揮不充分等問題。由於地方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一些地方逐年提高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使得越來越多的項目超出了政府採購法的監管範疇,其中不乏規避政府採購的制度隱患。因此,《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原先中央地方分立的做法,改由集中採購目錄及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將全部由國務院統一確定並公布,也就是說,“未來祗有一個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全國統一”。

  對“最低價”中標“說再見”

  針對政府採購合同,《徵求意見稿》根據合同標的和績效目標,規定了固定價格、成本補償、績效激勵等多樣化的合同定價方式。其中還提出,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文件中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10%,沒有合同總價的,不得超過採購估算價值或者採購最高限價的10%。供應商未按採購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採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有違約行為的,採購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履約擔保的相關權利。合同履行後,採購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政府採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政府採購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政府採購合同制度得以進一步完善。

  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對於政府採購合同標的、招標中標過程中的評審方法明確為最低評審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最優質量法。

  其中最優質量法,是指競標文件滿足採購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價格已定,按照質量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評審方法。執行政府定價或者對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採購,可以採用最優質量法。

  採購人可以在採購文件中規定根據全生命周期成本以及後續專用耗材、升級服務成本等,對供應商報價或者評審得分進行修正。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競爭性談判方式一般採用綜合評分法,這是對現行政府採購法中競爭性談判方式採用最低價成交評審方法的最大改變。可以看到,和現行政府採購法相比,意見稿中關於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範圍完全不同。

  為此,業界人士認為,這是一個新的評分法,也是一個新概念,這使得採購不僅只評價採購成本,還考慮使用成本。對於以前經常出現的政府採購“最低價”中標的現象,可能真要“說再見”了。

  值得注意的是,財政部2022年立法工作安排提出,力爭2022年內完成政府採購法(修訂)的起草工作,及時上報國務院。財政部還將穩步推進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修訂)、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修訂)等項目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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