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詳見《聯合國司法年鑒2010》(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2010)第516頁。
②1951年9月4日至8日,美國糾集一些國家,在排斥中華人民共和國、蘇聯的情況下,在美國舊金山召開所謂“對日和會”,簽署包含“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之所有權利和請求權”等內容的“舊金山和約”。該“和約”違反1942年中美英蘇等26國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規定,違反《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對台灣主權歸屬等任何涉及中國作為非締約國的領土和主權權利的處置也都是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從一開始就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於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國政府認為是非法無效的,絕不承認。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朝鮮、蒙古、越南等國家也拒絕承認“和約”效力。
③1995年1月30日,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江澤民發表題為《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講話,提出發展兩岸關係、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八項主張,強調“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謀的”等。詳見《江澤民文選》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418至423頁。
④這裡不含經第三地的轉投資。
⑤根據2022年4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經濟展望數據庫”的統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