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於1993年8月、2000年2月分別發表了《台灣問題與中國的統一》、《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全面系統闡述瞭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和有關政策。為進一步重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事實和現狀,展現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追求祖國統一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闡述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在新時代推進實現祖國統一的立場和政策,特發布本白皮書。
一、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變
台灣自古屬於中國的歷史經緯清晰、法理事實清楚。不斷有新的考古發現和研究證明海峽兩岸深厚的歷史和文化聯繫。大量的史書和文獻記載了中國人民早期開發台灣的情景。公元230年,三國時期吳人沈瑩所著《臨海水土志》留下了關於台灣最早的記述。隋朝政府曾三次派兵到時稱“流求”的台灣。宋元以後,中國歷代中央政府開始在澎湖、台灣設治,實施行政管轄。1624年,荷蘭殖民者侵占台灣南部。1662年,民族英雄鄭成功驅逐荷蘭殖民者收復台灣。清朝政府逐步在台灣擴增行政機構,1684年設立台灣府,隸屬福建省管轄;1885年改設台灣為行省,是當時中國第20個行省。
1894年7月,日本發動侵略中國的甲午戰爭,次年4月迫使戰敗的清朝政府割讓台灣及澎湖列島。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人明確提出收復台灣的主張。1937年5月15日,毛澤東同志會見美國記者尼姆·韋爾斯時表示:“中國的抗戰是要求得最後的勝利,這個勝利的範圍,不限於山海關,不限於東北,還要包括台灣的解放。”
1941年12月9日,中國政府發布對日宣戰布告,宣告“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並宣布將收回台灣、澎湖列島。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來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9月,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條款》,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告“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並在台北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由此,通過一系列具有國際法律效力的文件,中國從法律和事實上收復了台灣。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成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在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情況下的政權更替,中國的主權和固有領土疆域沒有改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所當然地完全享有和行使中國的主權,其中包括對台灣的主權。由於中國內戰延續和外部勢力干涉,海峽兩岸陷入長期政治對立的特殊狀態,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從未分割也決不允許分割,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地位從未改變也決不允許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