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27日電/據大公報報道,47名反中亂港分子於2020年涉嫌組織及參與違法“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29人選擇認罪。認罪的29人中,不乏反中亂港力頭面人物,包括違法“初選”主要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參與者黃之鋒、岑子傑等人,但被告認罪又是否代表他們真心悔改呢?
我們從媒體報道中得知,有人的認罪過程中似乎缺乏誠意、悔意,這種情形猶如2016年反中亂港分子在立法會上演的宣誓鬧劇。必須指出的是,認錯是一種承諾,而不是逃脫罪責的手段。
此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蘋果日報》等3間公司及6名公司高層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案件,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和楊清奇等6人打算承認控罪。
上述現象,某種程度上展現了香港國安法下的司法“新常態”。反中亂港分子選擇認罪,有何玄機?每名被告都基於不同理由選擇認罪,亦不排除有人是真心悔改,但真心認罪究竟有多人呢?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違法“初選”案29名被告的認罪,反映控方能够提出確鑿和有力的證據,使得被告相信沒有勝算,只能選擇認罪以減少損失。
29人認罪的消息傳出後,立即在網上討論區引發強烈反響。有網民痛斥,這些人“食碗面翻碗底”,在香港長大卻要“攬著香港一起死”;有網民說,若放他們出獄定會再次圖謀顛覆國家政權,認為法庭必須判處被告終身監禁;還有網民表示,不信他們真心認罪,認為這些反中亂港分子認罪無非是為了減刑,“出獄後就會移民,然後說是被迫認罪,之後又有黑金收。”
網民的義憤填膺不難理解,但法律歸法律,香港刑事法律制度下,刑事案被告人若認罪,刑期可以扣減,越早認罪,扣減的刑期百分比越高。若早點認罪,法庭當然一般來說會早些判刑,也要注意他們由扣押開始,不准保釋,一直至審訊完畢判刑,扣押這段時間也會計算在刑期之內。<nextpage>
香港各級法院在處理刑事案時,向對認罪的被告給予刑期折扣,因認罪反映被告的悔意,亦減省法庭時間,被告無論在答辯時證罪,或是在開審前認罪,一般都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這扣減原則沿用多年。
為了反映愈早認罪其效益愈高的原則,上訴庭頒下最新判刑規則,便是在審訊第一天才認罪的被告,只有20%刑期扣減,愈遲認罪,所享折扣就愈少,而法庭在判刑時,仍然享有淩駕性酌情權,亦不會考慮控方案情的強弱。
多名反中亂港頭面人物之所以“幹脆利落”認罪,是因為他們熟知法律,并非真心知罪悔改。有傳媒認為戴耀廷等認罪體現香港國安法重大威懾力,國安法絕對不是“無牙老虎”。
但筆者認為,這只說對了一半。因為從一些被告過往的言行來看,可能法律意義上的認罪并不意味著是真正地展現出悔過態度。雖然普通法下的認罪扣減原則并不全然適用於國安法下的罪行,但被告相信在國安法沒有勝算,只能選擇認罪以減少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