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5日電/據中國日報網報道,“35+初選”案47名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29人表示認罪,將交付高院判刑。但同案另外18名嫌犯表示不認罪,所以他們的開庭日期待定。
8月13日,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簽發證書,批准高等法院初審庭由三位法官主持審理該宗國安案件, 不設陪審團。這一安排符合《港區國安法》第46條的規定,即對於案情不適合陪審團審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例如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事務及保護陪審團成員人身安全的需要。
林定國經過深思熟慮後決定本案采取無陪審團審理程序,理由包括“案情有涉外因素”,擔心“陪審團成員及其家人的安全”,以及“陪審團參與審理可能導致妨礙司法公正情形”。這就是說,他在警方配合下對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了風險評估,結論是:為了司法公正,本案由三位高等法院大法官以無陪審團方式審理為宜。很顯然,如果林定國無視種種風險而做出有陪審團參與審理本案的決定,那將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他的決定合情合理、無懈可擊。
林定國的決定毫無疑問是出於捍衛司法公正的考慮,但遭到西方一衆反華小醜的瘋狂攻擊。總部在美國的“人權觀察”於8月22日指稱: 由三位法官審理而沒有陪審團的安排將“剝奪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而由英美反華政客操控的“香港觀察”也通過其下屬機構“跨國議員對華聯盟”發文蔑稱:“《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的司法獨立已蕩然無存”。
首先,此類污蔑性文宣完全無視本港終審庭(在2010年蔣莉莉訴律政司司長案)裁定陪審團的設置并非必然之舉。其次,本港上訴庭(在香港特區訴董英傑案)已經解釋過,初審庭審理案件時并非必須有陪審團才能確保司法公正。事實上,本港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經手的絕大多數案件僅由一位法官單獨審理,迄今從未聽說有人質疑那些案件的被告人未能獲得公平審判。此外,上述18名拒絕認罪的嫌犯同樣將由三位專業法官主持庭審,包括有必要時由三位專業法官主持的上訴庭審理有關的上訴案,這將有助於避免錯判,確保案件所有相關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此外,在普通法司法體系內有一項共識,即陪審團并不適合某些特定案件,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例如在英國,於2003年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官相信存在陪審團受到影響的風險,就應該采取避免此類風險的措施,包括免除陪審團而僅由一名法官負責審案,以確保司法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