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港區國安法》百般挑剔,卻對其成員國相同審案模式視為理所當然,充分暴露其雙標嘴臉。以希臘為例,依據該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一般刑事案件通常由三位專業法官與四名非專業法官組成的“混合法庭”審理; 但上訴法院受理的較嚴重案件均由三位專業法官審理,沒有非專業法官參與,歐盟對此并無異議。
希臘上訴法院於2003年審理極左城市游擊隊“11月17日革命組織”成員的案件,就是由三位專業法官負責,沒有陪審團參與,理由是被告參與恐怖主義活動及有組織犯罪,上訴法院有權決定由專業法官而非“混合法庭”主審。
希臘上訴法庭可以在審理涉及國家安全和有組織犯罪案件時不設陪審團,這與愛爾蘭共和國的做法相似。歐盟對其成員國此一審案模式毫無異議,卻抨擊香港同樣的安排,實屬雙標虛偽典範。
事實上,香港法院審理特定國安案件時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是合理而且有節制的,歐盟成員國和英國不設陪審團的案件範疇廣泛得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