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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償還仍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如何認定
http://www.CRNTT.com   2022-09-14 10:04:19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現分析如下:

  一、明知不能還而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應認定具有受賄故意

  國家工作人員明知沒有償還能力,借款後不可能償還,而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並實際不能還的,應當認定為是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實質是以“借”為名的索要,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本案中,趙某供述其借款到期後沒有歸還宋某200萬元借款,是因為暫時沒有償還能力,等以後有了錢會還的。這裡我們不能僅聽趙某自己說是否要歸還,關鍵要看趙某的償還能力。經查,趙某向宋某借款時已對外欠債數百萬元(至今亦未歸還),而借款實際用於賭博至血本無歸,借款期滿經多次催要不能償還,其供認暫時沒有償還能力,而在借款期滿至案發長達兩年半的時間內仍未歸還,並且一直不能提供有償還能力的有力證據及給出能夠還款的時間。綜上,可以認定趙某實際無償還能力。知道沒有償還能力不能償還而向宋某借款,並實際未歸還,可以認定趙某是基於非法占有的目的,具有受賄故意。有同志提出,趙某將借款用於賭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獲利後還款,因此,不能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筆者認為,即使趙某將借款用於賭博以圖獲利,他也應當知道賭博雖有可能獲利,但也有極大可能會血本無歸,其明知可能會血本無歸而不能還款,為追求僥幸獲利放任並致使不能還款的結果發生,主觀上應當認定為具有受賄的間接故意。

  二、索賄而未為他人謀利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索賄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索賄不要求達到被脅迫、勒索的程度,但能反映出對方是出於壓力、無奈、不情願交付的財物。本案中,趙某向宋某提出“借款”200萬元,宋某本不想借,但考慮到趙某是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如不借擔心趙某會在經營中找自己麻煩,只好向趙某交付了錢款,並未敢向其主張利息。可見宋某是出於壓力、無奈、不情願交付的錢款,趙某是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了宋某的財物。根據相關規定,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故本案中,趙某雖未利用職務便利為宋某謀取利益,但仍可構成受賄罪。此時,趙某實際是利用其職務、職權對宋某的制約關係實施了索要行為,儘管雙方都沒有提出謀利的要求,但此時權力制約關係蘊含著財物的對價是職務上的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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