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乏行賄故意的受賄認定
一般受賄案件中,行賄故意與受賄故意具有對合性,但特殊情況下也會出現祗有受賄故意而缺乏行賄故意的情況。如索賄中,被索賄人不具有行賄意願,在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情況下不構成行賄,但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本案中,趙某主觀上具有受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向宋某索要“借款”的行為,具備了受賄的犯罪構成要件。宋某雖不具有行賄意願,但在借款逾期長達兩年半的時間內,經多次催要未果後,應當能夠認識到趙某實際不具有歸還的意願。對趙某的索賄行為,應認定受賄既遂,而宋某不構成行賄罪。但如宋某確實沒有意識到趙某實際不打算歸還,或者已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欠款,則不能認定二人對趙某索賄具有共同認知或合意,對趙某應認定為受賄未遂。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根據趙某供述認定的是其無償還能力不還的情況,如趙某承認其有償還能力,並能提供相關證據,則應認定為有償還能力不還,具體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基於非法占有而未還,這是以借為名受賄的典型形式;二是基於非法占用而未還,其目的是為了長時間無償占有使用該資金,旨在獲取免息借款,本質上是讓他人免除債務的行為,可將相關期限內的應付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