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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布整治非法采礦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2-09-14 11:59:27


 
  公告期屆滿,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21年7月5日,南樂縣檢察院依法向南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吳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44.7萬元。9月15日,南樂縣人民法院圍繞損害認定、生態修復等問題召開庭前會議,並於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四被告人當庭認罪並表示願意承擔生態修復費用。2022年1月17日,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吳某坤、吳某存、吳某勝、馬某周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二萬元至四萬元不等的罰金,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2萬元;被告吳某坤等四人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344.7萬元,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吳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南樂縣檢察院結合案件辦理情況及時向上級檢察機關報告,濮陽市檢察院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發布《關於在土地執法、司法領域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為濮陽地區遏制、打擊非法采礦行為奠定基礎。

  【典型意義】

  辦理非法采砂案件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採取“刑事追訴+公益訴訟”一體監督模式。與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密切配合,借助第三方鑒定機構、專家力量,客觀認定礦產資源損害事實,科學評估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及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既依法懲治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又依法追究違法行為人的生態修復責任,加大了行為人的違法犯罪成本,有效避免了“個人違法、政府買單”現象發生。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非法采礦

  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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