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7日電/網評:社工遵守國安法是應有之義
來源:文匯網 作者:管浩鳴(立法會議員)
香港國安法落實生效之後,社會福利署去年在非政府機構的“服務質素標準8”之下,普遍適用於所有服務的法例列表中,新增了香港國安法。但有少數前線社工認為,此舉令他們的社會服務工作出現自我審查,又認為國安法“法律紅線模糊”,只能小心行事。這其實反映出他們誤解國安法。社會服務是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環節,使命重大。提供服務的機構,遵守法律也是最基本的要求。政府及服務單位有必要強化前線員工的相關培訓,確保他們正確瞭解國安法,遵守國安法。
社署為接受公帑資助的非政府組織訂明16項服務質素標準,要求相關機構服務單位在管理和提供服務方面應達到一定的水平。其中,“服務質素標準8”——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有兩點要求,一是服務單位必須知悉所有監察其運作及服務提供的法例;二是服務單位備有監察程序以確保單位遵守有關的法例,及於需要時徵詢法律人士的意見。
為協助相關機構準確掌握這項要求,社署與香港社會服務聯會聯合為各服務單位制訂應遵守的法例範圍清單,並已將香港國安法納入普遍適用於所有服務的列表。
依照這項要求,服務單位有責任掌握好國安法,並且讓屬下員工都能清楚知悉相關的法例,以確保機構及員工都能遵守國安法,如有需要,應徵詢法律人士的意見及定期為員工提供培訓。
早日消除對國安法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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