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15日電/據21世紀經濟網報道,12月14日,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人民日報發表文章強調完善金融安全網和風險處置長效機制,加快出台金融穩定法,指出要健全職能,強化組織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化法治化處置平台作用,公共資金不能成為“發款箱”。
此前2022年4月,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公布,但最終的文本可能會有一些調整。金穩法的內容包了的防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的“三段論”,但這部法案最重要之處是在風險已經發生後如何處置的問題。特別是銀行業機構,本身是負債經營,主要的負債又是公衆存款,在中小銀行日漸繁盛的背景下,其如何風險處置尤其受到關注。其中的兩個關鍵,是如何安排妥善的機制實施相應的處置,以及如何合理安排處置資金。
根據我國官方的數據,中國銀行業總資產已經名列世界第一位,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規模均居世界第二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出現風險機構,就像一大筐蘋果中出現個別爛蘋果一樣,將之及早撿出去,既無傷大雅,更是建設整體穩健高效的風險處置體系所必需。所以關鍵問題不在於是否處置,而是如何處置。
但是如郭樹清所言,我國專業化處置機構和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尚不健全。市場化處置工具不完善,實踐中“一事一議”的處置規範性不足。公共基金的損失吸收和分擔缺乏清晰的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利益方的風險處置主體責任需要強化,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的風險處置角色需進一步明確。
故而,從機制上看,相關政府需要提前“應急准備”。可以備而不用,但不能無所准備。堅持底綫思維、極限思維,制定處置系統性危機的預案。金融機構風險的爆發有時具有突然性,形勢急劇演化如同火警,故而一方面應該有快速啓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不能因為要應急,就可以手段無所不用,這反而會助長不負責任的處置行為。這就需要提前規劃啓動處置機制必須有的授權安排和特殊授權安排。
需要指出,金融風險有大有小,并非一概是“生死攸關”的事情。處置也不等於要關停并轉等激烈手段,而包括更換董監高、轉移業務、減計股權債權等相對輕型的“外科手術”。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本來就以對利益的精細分配著稱,對陷入困境和危機的金融機構的處置也不能粗枝大葉,否則亦是對投資者等利益關聯人乃至公衆利益的侵害。<nextpage>
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本質上也是政府和市場關系如何在法治化軌道中處理的問題。郭樹清強調,需要明確金融風險處置的觸發標准、程序機制、資金來源和法律責任。在強化金融穩定保障機制的條件下,建立完整的金融風險處置體系,明確監管機構與處置機構的關系。對風險要分級處置,區分常規風險、突發風險和重大風險,按照責任分工落實處置工作機制,合理運用各項處置措施和工具,建立健全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風險處置機制。
相應地,金融機構也要不斷探索如何通過自救來自我解決問題。在事前,金融機構必須制定并定期修訂“生前遺囑”,規定翔實可行的恢複和處置計劃,確保出現問題得到有序處置。在風險發生後,作為營利性機構,金融機構應當首先自救,機構自己沒錢,就由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承擔主體責任,通過全面做實資本工具吸收損失機制。現有利益方無力救助的,也應該先尋求以并購重組、商業接盤為目的的市場化資金,才動用公共基金。這也是市場化的表現。
換言之,我國雖然已經初步建成了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存款保險基金、保險保障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和投資者保護基金等行業保障,論資金未必匱乏,但金融不是慈善或救濟,公共資金不能成為“發款箱”,必須公開透明地使用好風險處置資金。
公共基金的使用一是要符合法律的條件和標准。二是需要以防止擠提、退保事件和單體風險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為前提,而非單純為了救助單個機構。三是排名有先後,根據金穩法草案,救助資金應該先用存款保險基金、行業保障基金;若危及區域穩定,且窮盡市場化手段、嚴格落實追贓挽損仍難以化解風險的,省級政府再動用地方公共資源,而且這主要針對其轄區內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非金融企業等,最後才是國家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這一般是已經出現重大金融風險危及金融穩定的情況。
運用公共基金主要是為了善後,而非“抄底”,所以強調“及時止損”,重在以成本最小為原則,讓經營失敗金融企業退出市場。如果自救失敗的問題機構可以直接重整或破產關閉,而無引發更大規模金融風險之虞,亦無需注入基金。<nextpage>
總之,以妥善機制壓實各方責任,完善處置措施,安排好處置風險的資金,是維護金融穩定、做到“忙而不亂”的要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