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十年來,人民法院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的有效銜接,使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成為“長出牙齒”的嚴規鐵律,形成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中國之治”。
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
2016年3月,在雲南省綠汁江的幹流戛灑江上,一座水電站開始施工。而該水電站的淹沒區,正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瀕危物種綠孔雀在國內的僅存栖息地。水電站一旦蓄水,可能導致該區域內綠孔雀滅絕。2017年7月,生態環境部責令水電站項目建設公司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此前不得蓄水發電。同時,某民間環保組織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停止水電站建設。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本案的環境破壞只是一種重大風險,並沒有真實發生,侵害情形尚不明確,庭審焦點是法院將如何依法認定這種“可能性”。
2020年3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案涉水電站的淹沒區已經構成生物學意義上的綠孔雀栖息地,一旦淹沒,很可能對綠孔雀的生存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判決建設方在現有環境影響評價下,立即停止案涉水電站項目建設,不得截流蓄水,不得對該水電站淹沒區內植被進行砍伐。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兩方均提起上訴。2020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保住了綠孔雀賴以生存的最後家園。
“雲南綠孔雀案”作為全國首例野生動植物保護預防性公益訴訟案件,在2021年世界環境司法大會上被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評為推動可持續發展目標典型案例。
“‘雲南綠孔雀案’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貫徹‘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的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努力把生態環境損害消滅在源頭或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協同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的擔當作為。”全國人大代表、西南大學資源環境學院教授謝德體認為。
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具有突發性、瞬時性、不可逆轉性,危害後果具有滯後性、長久性、難以修復性。如何更及時地制止生態環境侵權行為、最大限度降低侵權行為帶來的環境損害?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為防止申請人合法權益或者生態環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
“禁止令保全措施作為一種預防性的權利救濟,是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具體鮮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李明義表示,《規定》的出台豐富了民事侵權行為保全制度,將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向前延伸,強化了環境司法對保護公眾環境權益、震懾生態環境侵權行為的力度,更好落實“保護優先、預防為主”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