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區如何尋找立法原意解決實際問題
既然“人大釋法”再次明確把解決具體問題的權力和責任賦予了特區國安委,特區國安委如何尋找立法原意,最重要的有兩點需要把握。
一是尋找立法原意不僅要看法律條文本身,也要看這部法律所屬的整個法律體系。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無論是我國以憲法為核心、以成文法為基礎的法律體系,或者香港以判例法為基礎的普通法體系,都是有機的生命體,不是眾多法律雜亂無章地堆砌在一起。其中每一部法律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所有的法律之間都是互相關聯、有機銜接的。大學法學院除了教給學生具體的法律外,很重要的就是要教給學生整個法律體系的靈魂和法律之間是如何銜接的。
例如,關於律師問題,我國《律師法》全面系統規定了國家實行的律師制度,其第五條規定在內地申請律師執業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這是中國關於律師制度唯一的權威法律規定。根據我國律師制度,無論是否國安案件,一切中國法律的問題都要請通過中國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有中國法律職業資格的中國律師,而不是面向全世界可以隨便請各國律師辦理中國法律的案件。歸根結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依靠本國本地律師,不可能把希望寄托在幾個外國律師身上。這也是各國律師立法的慣例,各國皆然,也都要保護本國律師行業的利益,都不會允許外國律師隨便在本國執業。既然《律師法》對中國的律師制度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290多部其他立法就不需要再專門規定關於如何請律師的問題了,除非另有特殊情況。否則,我國290多部法律,每一部都要重復《律師法》的規定,這完全沒有必要。這同樣是世界各國各地區共同的立法慣例,香港也不例外。再比如,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那麼我國其他290多部法律就不需要每一部都規定“本法不在香港特區實施”,這是一個道理。
既然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制定的,是屬於中國法律體系的全國性法律。尋找香港國安法關於律師問題的立法原意,就不能孤立地看香港國安法,而要把香港國安法放在中國整個法律體系裡邊來認識和理解。表面上看,香港國安法似乎沒有規定律師問題,好像是立法“漏洞”,其實香港國安法根本不需要另外規定律師制度,在立法者的潛意識中這個問題早已解決,相信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如果遇到了律師問題,有關人員會自動“順藤摸瓜”找到《律師法》。只要瞭解中國律師制度,瞭解中國法律體系,瞭解各國的立法慣例,這些都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尋找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離不開這部法律出生的法律“大家庭”,即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香港國安法在立法上沒有問題,這種處理方法既符合中國的立法理論和慣例,也符合世界各國各地區立法的理論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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