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認識國安的極度重要性
當然,這絕對不是說國家所有法律都對香港特區有法律效力。一部全國性法律要在香港特區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處理。迄今為止,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全國性法律祗有14部。也就是說,除了國家憲法,以及這14部法律,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香港實施。這裡的意思是說,要在香港特區貫徹實施好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的這14部全國性法律,要瞭解有關立法原意,就必須認識瞭解憲法和其他全國性立法。特別是國家憲法,是國家整個法律體系的靈魂和核心。我們擁有不同的法律體系,但是我們擁有共同的憲法。憲法既規定了國家法律統一的原則,又允許實行“一國兩制”“一國兩法系”,這是國家憲法的偉大高超之處。“一國兩制”之下,兩套法律體系既相互獨立運轉,又不是“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我們每一天都要交往,都要走動。認識彼此、瞭解彼此、尊重彼此,十分重要。
二是尋找香港國安法關於律師問題的立法原意,還有一個視角就是看其對檢察官和法官是如何規定的。相較於處理一般刑事犯罪案件,香港國安法對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警察、檢控官、法官作出了一些另外的規定:香港特區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書面徵求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後任命;香港特區律政司設立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的工作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書面徵求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後任命,檢控官由律政司司長征得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同意後任命;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長官從香港特區現有法官中進行指定,行政長官在指定前可徵詢香港特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法官、檢控官和律師都是法庭的重要成員,缺一不可。既然香港國安法對檢控官和法官都作出了另外規定,其關於律師問題的立法原意就十分清楚了,必然有另外的考慮和規則,即國安因素。因此,要尋找某一個條款的立法原意,還要看這部法律對其他相關問題是如何規定的。一部法律也是有靈魂、血肉相連的生命有機體,其內部各個部分都是相互關聯、不是孤立存在的,把律師問題與檢控官、法官的規定孤立開來看,就會產生認識上的偏差。
總之,法律與法律之間、一部法律內部各個制度機制之間,都是相互關聯的。我們既要看到一部法律、法律的一個條款作為個體的存在,也要看到一個法律體系、一部法律作為一個有機整體的存在。
根據香港國安法和這次“人大釋法”,特區國安委要承擔起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具體問題的法定職責,不僅要加強對香港國安法本身的研究,還要瞭解國家憲法、對我國整個法律體系有全面系統的認識,還要把香港國安法裡邊的各個制度機製作為一個整體來認識理解,這樣就能夠尋找到立法的要旨和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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