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4日電/網評:別讓農村成為山寨食品“重災區”
來源:東方網 作者:張濤
桌上一盒零食,裡面有“小白兔奶糖”“奧密奧餅幹”等,熱情的親戚抓了一把塞到袁成程手裡;臨走時,親戚又拿出一盒“六個甄核桃”作為回禮……這是今年春節期間在北京打工的袁成程回到湖南老家,走親訪友時遇到的一幕。(2月1日《法治日報》)
山寨食品處處有,農村地區特別多。近年來,一些農村地區儼然成為山寨食品的“重災區”,部分商家仿冒名牌、生產銷售山寨禮品和“三無”產品的情況屢見不鮮。不僅擾亂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權益,也使購買禮品走親訪友的心意打了折扣。
山寨食品緣何橫行農村市場,一方面在於農村消費者識假辨假能力不強,警惕性較低。不少群眾品牌意識缺失,不太關注產品真偽。甚至當有消費者對於山寨食品提出質疑後,商家以“升級版”“新口味”等理由就能糊弄過去。天津商業大學的研究者曾對307位農村消費者進行問卷調查發現,50%的消費者因“仿制逼真,難以區分”購買過山寨食品,26.6%的消費者因“價格低廉”而購買山寨食品。
同時,監管力量薄弱,也是山寨食品趁虛而入的重要因素。以筆者所在的鄉鎮為例,市場監管所祗有三個人,平時忙於辦理營業執照、處理消費投訴等事務,很難有時間和精力深入各村進行執法檢查,大都只是走馬觀花。即使發現山寨食品,往往只是將涉案產品予以扣押,對商家處以一定罰款,很少對於背後的廠家進行順藤摸瓜。與銷售山寨食品的暴利相比,這些代價對於商家無異於“罰酒三杯”。斬草不除根,春風吹又生,風頭過後山寨食品很快就會卷土重來。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對於山寨食品來說,所帶來的問題不僅僅是損害正規品牌的利益,更有潛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山寨食品的另一面就是假冒偽劣,難以想象,一個連產品名稱和包裝都要“傍名牌”的三無廠家,不會在產品質量上投機取巧,以次充好。當前,“食品溯源碼”已經開始在全國多地推廣普及。一旦出現問題,可以第一時間查到源頭以及危害範圍、涉及區域和消費者。而山寨食品普遍來路不明,標注的廠家和地址都是虛構的,出現問題難以找到責任主體。
遏制農村山寨食品泛濫,需要社會各方形成合力。首先,有關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管,通過下沉執法力量、加強明察暗訪、暢通投訴舉報等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監管體系。對於查獲的山寨食品,必須順藤摸瓜,揪出背後的黑作坊、三無廠家,依法予以嚴懲。其次,消費者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瞭解山寨食品的危害,提高辨別能力和維權素養,避免因貪小便宜吃大虧。此外,廣大企業也要提升品牌保護意識,積極參與打假,在維護自身品牌和聲譽的同時,也有力淨化市場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