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有專家表示,這些風險尚未經過日本充分詳細的研究。
“日本政府沒有科學披露所有信息,這不可接受。”國際環保機構綠色和平組織日本辦公室的資深核專家肖恩·伯尼2月初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說,日本政府對核污染水中不同放射性物質及其後果的研究不夠,“日本政府打算實際排放多少噸核污染水仍不清楚,忽視了暴露在這些放射性元素下的風險。”
美國伍茲霍爾海洋研究所的海洋學家肯·布埃瑟勒也表示,東京電力公司的保證“沒有數據數量和質量的支持”,“我們需要更多信息”。美國夏威夷大學馬諾阿分校的海洋生物學家羅伯特·裡奇蒙德說,日本此次排污入海將開創一個糟糕的先例,“國際上已經形成一種強烈的共識,認為繼續利用海洋傾倒廢物的做法根本不可持續。”
而國際原子能機構最近一次關於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的審查報告也尚未公布。
國際原子能機構技術工作組2022年發表的評估報告表明,日本的排海方案存在與機構安全標準不符之處。工作組於2023年1月16日至20日再次赴日本,就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問題開展審查,有關報告將在三個月內公布。
日本政府未能履行其簽署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義務
經過處理排放入海,並非日本處理核污染水的唯一辦法。
自2013年以來,日本政府就污水處置方式提出了五種方案,包括:地層注入、排入海洋、蒸汽釋放、氫氣釋放和地下掩埋。2020年2月,日本經濟產業省組織的專家委員會提交報告書,認為“最實際的解決方法”是將核污染水稀釋排放入海或蒸發排入大氣。最終,日本政府選定稀釋入海的方案。
對此,伯尼表示,日本政府明知有其他處理方案,但最終選擇了排放入海的方案,原因在於“該方案相較其他方案成本更低”。伯尼補充說,日本的特別小組報告也曾指出,將核污染水儲存在核電站及其周邊地區也是一種可能選項,但可能需要長期管理,日本政府沒有將該選項考慮在內。
日本此舉有違國際法。伯尼指出,最相關的國際法有兩個。
一個是關於禁止故意向海洋環境傾倒核廢料的《倫敦公約》以及《倫敦議定書》,日本作為上述公約和議定書的簽署國,有義務履行禁止向海洋傾倒核污染水的責任。與此同時,日本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也需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