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污染水中包含不同類型的放射性物質,它們在環境中存在的時間長短不同。例如,氚的半衰期大約為12.5年,其他放射性物質,如碘129的半衰期為超1500萬年,碳14半衰期超過5000年。在接下來的5000年裡,碳14還可能污染全球環境。
目前一大問題是,日本政府打算實際排放多少噸核污染水仍不清楚,也忽視了暴露在這些放射性元素情況下的放射性風險,令人擔心的是,排放的核污染水將擴散到整個北太平洋,由於洋流的作用,最終也會遷移至南太平洋,屆時整個亞太地區可能持續暴露在核污染水造成的核輻射下。日本政府沒有科學披露所有信息,這真的是不可接受。
實際上,更嚴峻的放射性問題是仍在核反應堆下數百噸熔化的核燃料,其中的放射性物質含量與可能排放的水是不同的數量級,對太平洋環境和公眾健康的輻射威脅更大。這個問題也很特殊,但日本政府和工業界仍缺乏一個解決方案。
新京報:儘管排海計劃引起日本國內外的反對,但日本政府仍執意推進,如何看待日本政府的決定?
肖恩·伯尼:日本政府無視國內和國際輿論,這讓人深感遺憾。首先,包括漁業從業者的福島民眾在2011年福島核事故中受到的傷害最深,他們絕大多數人強烈反對將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無視國內這些意見顯然是錯誤的。
日本政府還無視來自國際社會的意見。過去幾周,太平洋島國一致強烈反對,他們在上個世紀因核試驗而飽受核輻射污染,對排放更多放射性物質進而污染太平洋的行為高度關注。日本政府不能忽視像太平洋島國這樣的國際意見。
呼籲國際社會一道阻止計劃推進
新京報:日本決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這一行為是否違反國際法?目前國際社會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條約對此類行為進行約束?
肖恩·伯尼:最直接相關的國際法有兩個,當然還有其他國際法。首先,《倫敦公約》以及《倫敦議定書》禁止故意向海洋環境傾倒核廢料。日本政府在1994年作出了不傾倒核廢料的承諾。
與此同時,日本作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該公約的許多條款要求日本不能故意污染海洋環境,包括日本政府必須採取行動防止跨界污染,即不能將放射性物質等核廢物從其國內水域轉移到國際海洋環境中。
顯然,如果核污染水排放計劃啟動,福島核電站放射性物質會在1到2年內進入中國東海,出現跨界污染。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日本政府必須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對此,日本政府沒有做一個全面的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對海洋環境的跨界影響。
因此,日本政府的核污染水排海計劃違反國際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