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7日電/最新一期政府公報顯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深圳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統籌推進政務誠信、司法公信、商務誠信和社會誠信等重點領域誠信建設將率先進入一個法治化的新起點。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城無信不強。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市場准入、公平競爭、社會信用等市場經濟基礎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圳要“推行信用監管改革,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法誠信經營”“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率先構建統一的社會信用平台”。《條例》的制定與實施,是深圳的重要落實舉措。
有信者,行天下。信用是最基礎的營商環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質量發展促進形成新發展格局的意見》指出,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供需有效銜接的重要保障,是資源優化配置的堅實基礎,是良好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國民經濟循環高效暢通、構建新發展格局具有重要意義。深圳充分發揮經濟特區立法權優勢,率先開展社會信用立法,有助於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體制機制,最大程度創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這是深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客觀需要與必然選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法治經濟。市場經濟首先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在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法背景下,深圳率先制定實施《條例》,有利於提高深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更好地適應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的需要。《條例》突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範信用信息管理、強化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優化信用監管制度,明確要求實行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制管理,對社會反映強烈的濫用信用懲戒問題說“不”,顯示出寬嚴相濟、懲戒與保護並重的鮮明特點。這是深圳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一項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創新。
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龐雜繁復的系統工程,須以共建共治共享為方向指引,鼓勵和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培養誠實信用的社會共識。祗有將《條例》制定的“法則”變為各界付諸實際行動的“守則”,方能共同推進深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新境界。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趙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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