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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中評社 段曉魯攝) |
中評社香港4月5日電(記者 段曉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4月4日出席行政會議前向傳媒表示,警務處處長有責任確保任何公眾活動都不會違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以及傷害沒有參與遊行人士的權利,需要作一個平衡各方面的決定。
李家超表示,在過往所舉行的公眾活動,符合在有序、安全和守法的情況下進行。當然,警務處處長決定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的研判中,都要按著每個活動的性質、人數、時間,以及有沒有風險,而作出一個決定。特區政府亦要明白警務處處長作出決定時,他亦會考慮香港整體的情況。
李家超亦指出,過往在2019年有很多公眾活動被騎劫,違反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亦不符合其他不參與這個公眾活動人士的權利和利益。所以警務處處長會不斷總結經驗去作出決定,令每個公眾活動在進行期間,符合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會傷害到其他不參與人士的權利和利益,這是由警務處處長作出一個整體性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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