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
“近年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趨低齡化,隔空猥褻、網絡性引誘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廳廳長那艶芳介紹。由於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況複雜,司法解釋在總結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關問題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針對利用網絡等侵害未成年人的新情況新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相關犯罪的入罪條件和從重、加重處罰情節認定標準,明確利用網絡實施的猥褻行為的入罪條件,規定“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通過網絡視頻聊天或者發送視頻、照片等方式,暴露身體隱私部位或者實施淫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以強制猥褻罪或者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明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根據司法解釋,“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係且事實上負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法定刑較重的強姦罪定罪處罰,以依法、準確、有力懲處犯罪。”何莉介紹。
司法解釋用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和特殊職責人員構成強姦罪的條件,旨在明確特殊情形下如何認定違背被害人意志,更準確地區分此罪與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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