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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拒批禁制令 理據難令人信服
http://www.CRNTT.com   2023-07-31 17:28:03


  中評社香港7月31日電/據大公報報導,上周五高等法院就特區政府律政司入禀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傳播鼓吹“港獨”的歌曲《願榮光》頒布書面裁決。判詞認為,香港國安法等已經可以處理煽動等罪行,不信納禁制令會有真正功用,故拒絕批出禁制令。筆者對是次裁決非常失望,認為法庭的決定並未充分考慮到事實理據,亦不符合維護國家安全和法治原則,裁決理由明顯值得商榷,執行禁制令根本不會存在“一罪兩審”的情況。

  歸納法官的判詞,法庭拒絕批出禁制令主要基於七點理由,其中提到,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律政司是次的申請,是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權力,批出針對所有身處香港者的禁制令,並以此協助刑事法律。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法庭只會在深思熟慮後才會如此行事。但總結起來,判詞無非是指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當相關刑事罰則遠比禁制令引申的民事罰則為重,擔憂禁制令與刑事法律有衝突,存在“一罪兩審”。

  筆者認為,該理由難以令人信服。律政司申請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僅針對有禁令相關行為及意圖、“正在幹犯和有意幹犯”的人,只是針對極少數借著使用有關“港獨”歌曲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行為的不法之徒,以維護大多數的市民的福祉,保障國家安全和香港的社會穩定。

  ·不存在“一罪兩審”的情況

  其實高院對批出禁制令或會與相關刑事法律有衝突的顧慮,是根本不必要的。因為香港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國安法在香港具有凌駕性地位。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尊重法治是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法官審理案件時只按法律和證據獨立行事而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保障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實際上,也不會存在“一罪兩審”的情形,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檢控香港國安法罪犯不能混為一談,相互間兩者並沒有衝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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