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實踐需求形成具體舉措,推動重點領域權力規範運行
近日,四川省紀委監委法規室正在製作查處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案件情況統計表,將對涉及違規插手干預重大事項、接受請托說情打招呼、對違規插手干預行為不記錄不報告等三類問題線索的辦結案件情況進行統計梳理,持續推進《記錄和報告辦法》的執行。
“出台《記錄和報告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領導幹部監督要求的具體舉措,省委對此高度重視,由省紀委監委負責起草,結合我省實際,明確具體舉措,形成了專門制度規範。”四川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從四川省近年來查處的案件來看,違規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背後往往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不少涉及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有的領導幹部本人或默許、縱容親友等特定關係人插手干預主管(分管)範圍或者有工作關係單位的重大事項,妨礙工作正常開展,嚴重影響政治生態。
比如,有的領導幹部插手干預、牽線搭橋並從中收受好處。成都城投集團原副總經理趙健,在工程規劃設計、招投標、工程款給付等方面為他人牽線搭橋、打招呼授意,收受巨額好處。還有的領導幹部不僅自己打招呼謀利,還把下屬拉下了水。成都市雙流區應急辦原主任宋曉東,為在項目詢價、技術對接等方面為商人吳某謀取利益,向下屬時任雙流區大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綜合科科長陳剛打招呼,宋曉東從中獲取非法利益上千萬元,並出於對經辦人陳剛的感謝,先後9次向陳剛行賄共50萬元,目前兩人均被判刑。
“工程建設領域因資金密集、審批權力集中、利益鏈條長,存在較大廉潔風險。趙健案就是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典型,直接暴露出工程建設領域存在的牽線搭橋、打招呼授意等易發多發問題。”成都市紀委監委駐成都城投集團紀檢監察組副組長楊楠說,“省委出台《記錄和報告辦法》針對性非常強,我們在實踐中確實感到非常有必要。”
據介紹,《記錄和報告辦法》共17條,2400餘字,重點規定了領導幹部和重大事項的範圍,違規插手干預的具體情形、違規插手干預和正當履職行權的區別,記錄報告責任人及記錄報告方式和程序,核實處置責任單位及處置辦法,保護記錄報告人和保障制度執行措施、責任追究情形等。比如,關於重大事項範圍,《記錄和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即選人用人、審批監管、土地使用權出讓、資源開發、工程建設、政府採購、企業併購重組、資產處置、金融信貸、大額資金使用、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
“我們在起草時,注重做到突出針對性、可操作性,通過負面清單列舉、不記錄不報告受追究的制度設計,震懾防範違規插手干預行為,也為領導幹部拒絕請托說情、重大事項辦理人員抵制插手干預提供了制度支持。同時,避免片面性,對違規插手干預和正當履職予以區分,保護領導幹部擔當作為。”四川省紀委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表示。
慎重界定情形設定處置程序,保證制度有效運轉
“江油市自然資源局原黨委書記、局長尚俊向他人轉送財物違規插手司法活動;江油市太平鎮原黨委委員、人大主席羅軍擅自決定提升房屋拆遷標準違規插手工程建設……”8月22日,江油市紀委監委通報3起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和干預重大事項問題的典型案例,要求嚴格執行《記錄和報告辦法》,加大對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重大事項的查處力度,倒逼領導幹部秉公用權。
從《記錄和報告辦法》的文件名稱可以看出,規範的對象是領導幹部,規範的行為是違規插手干預行為,那麼,實踐中,哪些人員屬於領導幹部?哪些行為屬於違規插手干預,哪些屬於正常履職?
“參照黨內法規一般做法,我們將領導幹部範圍界定為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縣處級副職或者相當職務層次以上的領導人員。此外,同時明確四級調研員及相當職級層次以上人員、鄉科級或者相當職務層次領導人員、離退休領導幹部參照執行。”四川省紀委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介紹。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有領導幹部對違規插手干預和正常履職協調工作等行為如何準確界定存在顧慮,認為如果不能準確界定,則會影響領導幹部敢抓敢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對此,《記錄和報告辦法》專設一條規定,明確因履行職責需要,對重大事項實施的領導、指導、協調、督促、糾偏以及按照規定參與民主決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正常工作行為,不是違規插手干預。同時在程序上也設定核實認定環節,在責任追究上明確對利用記錄報告制度誣告陷害領導幹部的,從嚴處理。”四川省紀委監委法規室負責人說,這樣有利於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防止制度執行走樣。
實踐中,如果接到說情打招呼,應依照什麼程序處置?“《記錄和報告辦法》明確了‘三主體’‘兩渠道’‘三必須’。”江油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人介紹,“三主體”,即辦理重大事項的領導幹部、承辦人員為記錄報告主體,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為接受報告主體,對所涉領導幹部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及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等為核實處置主體;“兩渠道”,即一般報至黨委(黨組)負責人,也可以向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報告,所涉領導幹部為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直接向上一級黨委(黨組)或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三必須”,即記錄報告責任人必須如實記錄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呈報(通報)至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單位),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單位)或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必須核實處置,經核實構成違規插手干預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所涉領導幹部責任。
為了防止打擊報復,《記錄和報告辦法》還專門規定,如實記錄報告的行為受保護,對記錄報告人信息有關情況嚴格保密,洩露記錄報告人信息的,予以追究責任,打擊報復記錄報告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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