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報告提到,中科院的軍職人員依法於離職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或顧問的規定拘束,但中科院其餘大多數人員並非依法適用的對象。
報告指出,中科院直到2021年12月才頒定“採購利益迴避與衝突禁止及請託關說事件處理作業規定”,限制未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離職後三年內所轉業的企業,參與中科院採購的限制,以及明定中科院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利益均應迴避。
報告指出,經調查中科院在2021年12月頒定規定前的離職人員中,有七位離職前為中科院負責設計開發零組件的研究或技術人員,或於離職兩年內,即創設或加入新公司,並擔任董、監事等職務後,該公司順利承攬中科院採購案,這些中科前員工所創設的公司,已承攬中科院4518萬餘元的採購案;另一位中科院研究人員離職後,則立即轉任中科院得標廠商的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