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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法》三讀通過。(照片:擷取自“立法院”會頻道) |
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歷經朝野表決大戰,“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法》,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勞工與雇主議定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違反者最重可處雇主或事業單位新台幣150萬元。
《中央社》報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0月18日初審《最低工資法》草案,多項條文均保留,後經“立法院長”游錫堃於12月7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針對審議會組成比例、調幅參採指標、研究小組組成比例,及時代力量黨團所提,違反《最低工資法》廠商一定時間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等4條條文,朝野無法達成共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院會今天上午就上述4條條文進行表決,在野黨修正動議均遭否決,條文最後依民進黨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最低工資法》分6大重點,包括最低工資審議會、參採指標、研究小組、審議程序、核定程序、罰則。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最低工資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審議會委員21人,由“勞動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包括勞方7人,資方7人,學者專家4人,其餘為“經濟部”及“國發會”代表各1人;審議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給職;審議會於每年第3季召開會議,“行政院”不予核定者,不在此限;審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三讀條文規定,最低工資應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得參採指標包括,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及成本構成的分配比率、民生物價及生產者物價變動狀況、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最低生活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