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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是大勢所趨 |
中評社╱題:“大陸惠台政策的發展、變化、成效及思考” 作者:周天柱(上海),上海東亞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大陸惠台政策的“進中有變”,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這表明任何惠台政策都會根據形勢的變化,而發生針對性極強的相應的變化,而決不是墨守成規,一成不變。依此來衡量35年來“進中有變”的“變”,可以明顯地看到存在兩個重大的轉折點。第一個轉折點是在十八大之後,主要特徵是“融”中納“惠”,“惠”中求“融”。 第二個的轉折點是在2024年1月。這個新階段的主要特徵是“反制警告,預留空間”。 一旦ECFA被部分中止或被全部中止,其影響所及決不僅僅是ECFA早收清單上免關稅的貨品,因兩岸經貿將處於動盪狀態,這將全面衝擊台灣的出口與投資,勢必重創台灣的經濟,並將直接衝擊台灣迫不及待拼命想加入的各種區域經濟整合組織。
何謂大陸惠台政策?這是兩岸同胞都極為關切的一個核心議題。大陸惠台政策,是一個全球唯有的專業名詞。特指從1988年7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起,大陸為實現兩岸和平統一,主動推動實施以台灣同胞為受眾的各項政策措施。35年來一直推行以“優惠讓利”為主線的惠台政策。進入2023年後,兩樁新政的發佈震動了島內外:
一是2023年9月12日,大陸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發表了《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和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以往的惠台,以台灣為主,發生地主要在台灣;但從現在起則是以大陸為主,發生地主要在大陸。
二是2023年12月2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佈公告宣佈,自2024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丙烯、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大陸如此反制,是ECFA 實施以來的首次。
大陸針對惠台政策所頒佈的重磅新政,引起了兩岸社會、民眾的高度關注。
一、惠台政策的發展歷程
追根究底論及35年的大陸系列惠台政策,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和扎實的表現,其發展歷程基本上可劃分成兩個階段:
惠台政策發展歷程的第一階段是十八大之前,這是優惠色彩居多的階段。其中2010年6月簽訂的ECFA影響深遠。根據此一框架協定中的早期收穫計畫,在貨物貿易早期收穫方面,大陸對539 項原產於台灣的產品實施降稅,包括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錶產品及醫療產品等共十類。
第一階段的相關優惠政策,藉助於兩岸經貿(文化)論壇、海峽論壇以及兩會協商等平台公佈。政策內容主要涉及對台產品採購、關稅減免、陸資入台、陸客入台、人員往來、兩岸直航及台資企業融資等領域。
惠台政策發展歷程的第二階段指十八大之後,大陸方面的優惠政策,強調的是“融合”。針對當時台海情勢的演變,習總書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思想基礎上,創造性提出了融合發展的新理念。2014年11月1日,習總書記在視察福建宸鴻科技(平潭)有限公司、與部分台資企業負責人座談時,首次提出兩岸融合發展的概念。他說:“兩岸同胞同祖同根,血脈相連,文化相通,沒有任何理由不攜手發展、融合發展。大陸人口多,市場大,產業廣,完全容得下來自台灣的商品,完全容得下來自台灣的企業。歡迎更多台灣企業到大陸發展。”由此大陸惠台政策進入新時代。
第二階段大陸的惠台政策,以落實同等待遇,促進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為核心。2018年2月,國台辦聯合發改委等29個部委發佈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31 條”),內容涵蓋產業、財稅、用地、金融、就業、教育、文化、醫療等多個領域,旨在為台資企業及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2021年3月,國務院台辦、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出台《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相關措施主要是為幫助台胞台企參與大陸農業林業領域,在農林領域落實同等待遇,與“31條”、“26條”、“助力台企11條”的核心內涵一致,均為“31條”架構的延續與深化。
2023年9月12日,大陸頒佈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將惠台政策在融合發展領域的具體落實又推進了一大步,力求持續推進政策和制度創新,向台灣同胞釋放更多的政策紅利。
為全面落實中共二十大報告所提出的“始終尊重、關愛、造福台灣同胞,繼續致力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完善增進台灣同胞福祉的制度和政策”,在“31條”發佈後,大陸幾乎每一年都有新的惠及台灣同胞的政策措施落地,領域各不相同。這些政策措施涉及的範圍不斷擴大,內容日益豐富且相互補充,再加上各地區各部門又結合各自特點特色加快落實落細相關工作,使大陸惠台利民政策措施體系更加完善,且仍在持續豐富發展之中。
二、惠台政策的“進中有變”
大陸惠台政策的“進中有變”,符合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法。這表明任何惠台政策都會根據形勢的變化,而發生針對性極強的相應的變化,而決不是墨守成規,一成不變。依此來衡量35年來“進中有變”的“變”,可以明顯地看到存在兩個重大的轉折點。
第一個轉折點是在十八大之後,主要特徵是“融”中納“惠”,“惠”中求“融”。
十八大之前,大陸推行以優惠為主要特色的惠台政策,具體形式表現在各省市大量採購台灣產品,尤其是滯銷品、庫存品及供大於求產品。馬英九當局認同“九二共識”,兩岸雙方具有一定的政治互信,大陸真誠地想方設法為台灣解決經濟困難問題。這方面集中體現在兩岸經協商所達成的ECFA。
十八大之後,大陸惠台政策貫徹實行習近平宣導的融合發展新理念新思維。兩岸融合的目的是為了兩岸發展,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融合型的合作交流,與十八大之前兩岸經濟合作交流初級階段粗放型的交流有著明顯不同。就兩岸而言,這兩者當然對雙方均有益。但初級階段粗放型的交流雙方好比是和平氛圍中的兩組平行線,彼此因缺乏利益的交融交集,各自僅獲得自身利益,缺失共同利益。交流互動再多再久,仍處於“你是你,我是我”的狀態,僅為獲益而互動。融合型的交流則立足複合交流、綜合交流,經長期的貼近式交流,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無法分開的格局。所增進的利益,當然有各自的利益,但更多體現的是雙方共同的利益。其道理很簡單,因為雙方是生命共同體,你不發展,我也就無法進一步發展。而融合發展的另一優勢是,基本不受島內大選、政黨輪替等政治因素的影響,更多表現為可持續、有生命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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