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有利於規範劃轉的國有資本運作管理,確保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安全,同時也為承接主體開展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提供了依據。”
拓寬現金收益投資範圍
現金收益的投資運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
對此,《辦法》規定,現金收益限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各承接主體是現金收益投資運營的主體。其中,中央層面現金收益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進行投資運營。考慮到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經驗較為豐富、投資業績良好,為發揮投資規模效益,地方層面將不低於上年底累計現金收益的50%,委托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剩餘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體在限定範圍內(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對劃轉企業及其控股企業增資)投資運營。
根據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現金收益投資範圍,涵蓋存款和利率類、信用固收類、股票類、股權類產品。同時對每類產品的投資比例作出規定。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拓寬了現金收益的投資範圍,有利於實現現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強國家應對人口老齡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人民群眾對社會保障制度的信心。”
同時,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現金收益投資運營情況及運作管理需要,適時報請國務院對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進行調整。
《辦法》還規定了報告制度,要求每年6月底前,各承接主體向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上一年度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情況。
(來源: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