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增寫“濫發福利”的處分規定,進一步細化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行為的處分條款。判斷發放福利行為是否違規,需要緊扣違紀構成要件。
一是明確違紀主體。該違紀行為的主體一般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監督執紀中,應重點調取相關人員主體身份材料、任職分工文件等,確定違紀主體。
二是明確政策依據。在監督執紀中,要注意調取各地發放福利的相關政策性文件、經費管理使用文件或制度規定,比如湖北省各單位通用的《湖北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等,從制度依據方面進行審核。
三是明確主觀意圖。違規發放福利行為存在明知而為的主觀故意。應調取班子集體研究記錄,如會議紀要、簽批手續,從議定環節來精準確定追責範圍。需要注意的是,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明確表示反對的不予追究責任。
四是明確違規發放福利的行為。調取發放福利的手續材料,如財務支出憑證、發放人員名單、相關銀行卡流水、簽收單據等證據材料,同時還要關注是否有隱形變異發放福利的行為,為後續推動整改治理打下基礎。
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與私分國有資產和貪污等行為怎樣區分,對於該違紀行為的相關牽連行為如何處理?
王建: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與私分國有資產在客觀方面都是將公共財產分給個人,但仍有實質上的區別。一是主觀目的不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主觀目的是違規給單位職工牟取福利,而私分國有資產是明知道不應當私分國家資產,故意以各種借口私分、侵占。二是資金來源和社會危害性不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通常是將單位能自主支配的錢款違規分配給單位職工,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而私分國有資產則是將明文規定應上繳財政的收入予以隱匿、留存分配,危害性直接表現為破壞國家財政收支政策的貫徹落實,影響國家財政的正常收入,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三是發放的手段和金額不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是對本單位具有自主支配權的資金進行違規分發,其分配情況通常會反映、記載在財務收支賬目上,往往有賬可查,且在認定違紀時沒有最低金額標準。而私分國有資產往往採取騙取、隱瞞等手段,且衹有數額較大時,即累計金額達到10萬元,才構成犯罪,達不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按照《條例》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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