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昊娟:實踐中,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通常是集體決定,其責任主體是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這裡的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實施了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的人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是指承擔一定領導職責,直接作出或者參與作出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決策,或者疏於管理,對違紀行為或造成的損害後果負有責任的人員。追究責任時,應當根據相關人員的身份,依據黨紀法規區分責任,按照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在決策過程中明確表明反對意見的除外。
在進行責任認定時,要區分決策環節是集體研究決定還是個人決定。此類行為的違規決策主要有3種情形:一是領導人員直接作出違反規定的決策,交由具體實施人員執行;二是工作人員建議,領導人員同意,再由具體實施人員執行;三是經集體研究作出,領導人員主持會議集體研究並拍板決定。上述情形中,違規發放行為如果是領導個人作出錯誤決定,或經其批准錯誤建議後執行的,領導個人應負直接責任;如果錯誤決定是經集體研究作出,一般情況下,參加集體研究、贊同錯誤決定的所有領導人員都應承擔領導責任,其中起決定作用者或直接主管者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其他領導人員應負重要領導責任。對具體工作人員而言,提出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的建議或主張,並獲得批准執行的,應承擔直接責任,具體經辦人員根據其所起的作用,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對於所在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金額大、屢禁不止的,除追究相關責任人員違規發放的責任外,還要追究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人員的責任。
在處置此類案件涉案財物時,紀檢監察機關必須嚴格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準確界定、規範處置。既要堅持任何人不因違紀行為得利的原則,精準確定違規發放的範圍、區分其資金來源,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也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結合問題發生時間、性質、影響、標準、政策依據等因素,統籌考慮紀法、政策、情理,合理確定清退範圍、對象和數額,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孫紅梅: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認清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問題的政治危害,準確把握案發規律和特點,既督促主責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好自身責任,又強化“監督的再監督”,真正做到對幹部職工的正常福利予以維護,對違規發放的堅決糾正,對頂風違紀、濫發津補貼或福利的嚴肅查處。在辦理此類案件過程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不同主體適用規定不同。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行為的主體一般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監督執紀工作中,應根據不同主體身份以及違紀發生時間適用不同規定給予相應黨紀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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