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紀主體的把握。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都屬於執法權的範圍,應由行政機關等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行使,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使用。實踐中該違紀行為的主體,既包括沒有執法權的主體,也包括有執法權的主體。有執法權的主體主要有3類: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三是受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為的違規性。該違紀行為以違反有關規定為前提。分兩種情形:一是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關主體自設權力,如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無依據隨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屬於典型的違規行為;二是法律法規有規定,但有關主體沒有按照規定的條件、權限、程序、方式去執行。對於自設權力,隨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等違紀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要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對於執法主體的執法行為是否違規的認定,以法院生效判決為依據,以行政決定、行政復議結果為重要參考。
對於違紀款物的處理。行為人違規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責令其向被侵害群眾退賠,而不能採取收繳、追繳或沒收的處理方式。
關於涉嫌犯罪的處理。一是涉嫌貪污犯罪,若執法主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違規扣留、收繳的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財物非法據為己有,涉嫌貪污犯罪。對於此類問題,要注意區分情況是否需要同時認定為違紀和涉嫌貪污犯罪,若行為人先違規收繳群眾款物,其後萌生非法占有的故意並侵吞相關款物,要同時認定違反群眾紀律和涉嫌貪污犯罪。二是涉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犯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等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扣留、收繳群眾款物、處罰群眾,以及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使他人違法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行為未得到糾正,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犯罪。
裘春華:幹涉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利用職權幹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屬於違反群眾紀律。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指黨員、幹部通過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條子、指令等方式,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破壞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通常發生在資金密集、權力集中、審批環節較多的領域,屬於違反工作紀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