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王某某同意龐靖傑提出的由其施工、項目利潤歸龐靖傑的要求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龐靖傑時任東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分管住建等部門,王某某當時開發的幾個房地產項目都在東區,答應龐靖傑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可以和龐靖傑拉近關係。二是龐靖傑曾在王某某其他項目驗收等事項中提供過幫助。三是龐靖傑向王某某承諾會為其正實施的其他房地產項目在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
龐靖傑利用職權,要求王某某承攬工程,同時提出扣除相關費用後將所獲利潤交給龐靖傑。王某某為感謝龐靖傑之前給予的幫助,以及當時正有求於龐靖傑,並為今後與其繼續搞好關係,於是同意龐靖傑的要求,並扣除自己支付的費用後將利潤交給龐靖傑。因此,該筆事實系龐靖傑利用職權讓王某某承攬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工程並將利潤交給自己,本質上屬於權錢交易,龐靖傑構成受賄罪。
葉子茂:根據“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相關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龐靖傑將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交給王某某實施,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管理經營卻獲得利潤,應以受賄論處。
第一,龐靖傑將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交由王某某實施,自己不勞而獲,二人行為本質上屬於利益輸送。王某某在項目結算完成後,將自己花費的400萬元以及稅費管理費等成本扣除後,將161萬元利潤送給了龐靖傑。龐靖傑不出資、不參與項目的管理經營,卻獲得了除去成本後的剩餘利潤。而王某某既投入資金,又承擔經營管理等成本,卻未獲利,這明顯不合常理,二人的行為本質上屬於利益輸送。
第二,龐靖傑利用職權為王某某謀取利益。龐靖傑曾在某項目驗收等事項中幫過王某某,同時,龐靖傑承諾會為王某某在其正實施的房地產項目上提供幫助,因此,王某某即使在明知實施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需要將利潤交給龐靖傑的情況下,仍然答應實施該項目。
第三,龐靖傑與王某某權錢交易的標的是二人約定的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的利潤。龐靖傑利用職權獲得項目,讓王某某具體實施該項目,二人約定,王某某提供資金和具體經營管理等成本,龐靖傑收受利潤,權錢交易標的是二人約定的龐靖傑收受的利潤。
王敏:關於該起事實受賄數額的認定。因棚改房屋拆除建渣清運項目的施工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施工方的組織管理等以及工程外的多種因素都可能影響該項目具體的利潤,故龐靖傑與王某某商量龐靖傑獲取的利潤時沒有明確具體數額,而是約定扣除成本後的利潤歸龐靖傑所有。因此,龐靖傑對二人權錢交易的數額存在概括故意,王某某實際送給龐靖傑的161萬元均在其受賄故意之內,應全部計入其受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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