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提出,龐靖傑用受賄錢款購買的房產經擴建已增值,增值部分產生的收益應抵扣退贓金額,如何看待該意見?對龐靖傑量刑還考慮了哪些因素?
王敏:龐靖傑用受賄錢款購買房產,房產本身(不含違法擴建)增值部分的收益,應屬孳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後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對於犯罪孳息,顯然不能抵扣退贓金額。對於房屋擴建部分,因擴建改建未經相關部門審核批准,是非法建築,法律不予保護。因此,龐靖傑用受賄款購買房產後的擴建增值部分,不但不能抵扣退贓款,還應拆除違法建築。
宗倩:法院對於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被告人將依法應當追繳的涉案財物用於投資或者置業的,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應當追繳。相關法律規定中只明確了對收益部分應當追繳,並未明確規定對房屋經擴建增值部分予以抵扣退贓金額。上述房產的相關登記中也並未對擴建部分進行報備登記,擴建部分屬違規建築。辯護人所提抵扣退贓金額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對龐靖傑的量刑還考慮了以下因素:龐靖傑違規將不應納入棚改範圍的地方納入棚改,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可酌情從重處罰;龐靖傑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屬於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龐靖傑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龐靖傑退繳部分贓款,量刑時酌情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