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等。
再次,違規幹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主要包括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功勛榮譽表彰獎勵等行為。公共管理活動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違規幹預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動,容易導致財政資金流失、立項惡性競爭、功勛榮譽表彰獎勵顯失公平等問題,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
需要說明的是,要區分正常履職和違規幹預插手行為,在查處和認定時充分考量其行為是否具有違規性。有些行為屬領導幹部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行為,比如,在主管、分管或者聯繫工作範圍內,部署工作、瞭解情況、提出意見等;因履行職責需要,向其他部門單位協調、瞭解有關事項情況等,要注意區分。
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與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行為如何區分?既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又為特定關係人謀利的,怎麼認定處理?
帥志:總體而言,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與《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制的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行為在主觀方面均是故意,即明知有關行為違反紀律要求而為之;違紀主體均為一般主體,新修訂的《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删除了“黨員領導幹部”的主體身份要求,這兩類違紀行為的主體均為行使公權力的黨員幹部。但是二者也存在明顯區別。
一是動機和目的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主要是非謀私和腐敗的不當使用公權力幹預市場經濟行為,而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是出於為特定關係人謀私的動機和目的。二是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主要侵犯了市場經濟活動的正常秩序,而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侵害的客體更側重於黨員幹部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三是兩個行為的性質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屬於違反工作紀律,違規為特定關係人經營活動謀利屬於違反廉潔紀律。
馬飛:對於既違規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又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可能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認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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