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果的有機統一。實踐中,要審慎準確適用充分評價原則,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謀利事項或行為手段、危害後果等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件,可僅從涉罪層面予以評價。
帥志: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等犯罪,都發生在司法活動中,這些行為與《條例》規制的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有一定的聯繫,但又有很大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主體、利用的便利條件以及客觀表現等方面。
一是主體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的主體是黨員幹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也可能不是司法工作人員,但都是黨員。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不一定具有黨員身份。
二是利用的便利條件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的行為人往往不是具體案件的辦理者,行為人利用自己的職權或職務影響力,對案件的辦理施加影響;而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行為人往往直接參與案件的辦理,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影響相關事項的處理。
三是客觀表現不同。黨員幹部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根據《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八條規定,主要有5種表現,比如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等等。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客觀方面則需要滿足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比如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或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等等。
四是對情節或損害後果的要求不同。違規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情節較輕的即可給予黨紀處分。而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中,徇私枉法罪、私放在押人員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這幾個罪名對犯罪情節沒有要求,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員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情節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或濫用職權罪要求損害後果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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