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繼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形成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二是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堅持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在遵循執行權兼具司法權與行政權雙重屬性的基礎上,探索建立上下聯動、高效運行的執行體制機制。三是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加大執行行為和執行環節的公開力度,確保公正及時實現當事人的勝訴權益。
確保司法權力規範高效運行
問:《決定》明確要求“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這方面將有哪些舉措?
答: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是從主動接受外部監督、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兩個角度,確保司法權力規範高效運行,從體制機制上確保司法公正。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充分發揮司法公開對司法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作用,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同時,要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和各類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正當權益,辦好、優化中國裁判文書網,建設好人民法院案例庫,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統一裁判尺度,發揮司法裁判的評價、引領、教育功能,回應人民群眾更深層次的司法公開需求。
在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方面,既要堅持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既有原則和方向,同時要加大對司法權力的內部監督制約。
完善合議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責任機制——以嚴格的審判責任制為核心,以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為前提,以明晰的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為基礎,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監督制度為保障,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實現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制約有效,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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