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的權責邊界——要強化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責任,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同時要尊重審判權力的運行規律,院庭長不得直接改變審判組織的合議結果,不得替代獨任法官、合議庭作出裁判。院庭長的監督管理要依法行使、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對來自內外部的不當干預過問形成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健全司法責任甄別、追究和懲戒制度——發揮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通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
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問:如何深化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
答:行政訴訟又稱“民告官”,其職能之一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決定》明確提出“深化行政案件級別管轄、集中管轄、異地管轄改革”,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保障法院公正審判,監督政府依法行政。
我們將統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行政爭議實質化解,統籌排除地方不當干預與司法便民,建立向上提級管轄與向下移送管轄相結合的管轄機制,調整優化集中管轄法院設置,賦予當事人在本地法院與異地法院起訴的選擇權,加大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力度。 |